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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吴中学历培训班|学历引出的案件纠纷

更新时间:2019/12/24 11:02:24信息编号:2056-745165
所属分类:
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 
所在区域:
苏州 园区
详细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创业园A1栋2楼
联 系 人:
葛老师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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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案例前的提醒与分析:

提醒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应当核实应聘者的受教育经历,在决定是否录用他们之前,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核实小.百.姓.网。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的,可以在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任职标准、调职考试等方面明确学历要求,并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手册中规定处理“伪造学历”的有关规定,防范有关就业风险。


一、案情介绍

2012年3月8日,曾庆红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2012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曾某担任客服总监,月薪标准15000元(成为正式员工后)。曾某在员工登记表中填写的学历为:1991年至1995年,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工业外贸专业,本科学历,全日制。

在工作中,由于一旦有些工作态度和业绩不佳,公司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督促。 2014年6月20日,公司派人到北京科技大学检查曾轶可的教育状况,得知北京科技大学“在1995年的本科毕业生中没有找到这个人,也没有这样的专业人员” .

2014年6月22日和25日,该公司分别向该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和2014年3月至6月期间的辞职申请,该公司分别于6月23日和6月26日签署了这封信。在此期间,公司向本公司发出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知,认为录入登记表中填写的毕业证书副本和学习经验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014年7月,曾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公司于2014年3月支付工资要求,以52,500元,13125元经济补偿的月。 2014年9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工资曾某2014年3月至52500元月,驳回仲裁曾某其他请求YRr。该公司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照5500元的标准,曾某17530.38元支付停药期2014年3月至六月的工资。两个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后:企业支付工资曾某2014年3月至51,918.94元六月。

公司起诉称:在面试中,公司领导陈述了对该职位的要求,曾庆红还表示,他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符合该职位的报考条件。报名时,曾某向公司提交了北京科技大学毕业证书作为证明。公司对毕业证书进行了全面审核,未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常识的地方,如制作粗糙、印刷不清或字迹不清等。后来,曾某在填写《就业登记表》时明确表示,其本科学习时间为1991年至1995年,并取得了“全日制工业与外贸学士学位”,其学位也作为本科生填写在劳动合同中。这三个证据相互印证,不可反驳,证明曾荫权在申请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时,故意使用伪造国家公章和公文的手段,实施故意欺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于2014年3月至6月按同等岗位职工5500元的劳动报酬和相同的教育背景。

曾某认为: 公司起诉书中的事实不能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小 百 姓 网。 首先,案件已进行劳动仲裁,仲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第二,我公司于2012年3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年有效期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应被承认为合法有效。 雇佣合同规定我的月薪是15000元,由于公司从2014年3月到6月一直没有给我工资,我申请辞职。 公司的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责任提供证据。当该公司并没有提交自己的工作资历的证据表明,曾某条目;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公司提交的文凭的副本,但它没有提交提交曾某,曾某的证据的副本也没有认定为学士学位要求。此外,曾某没有毕业生,他们的售前服务公司已经有充足的时间的工作经历较长的时间,积累相关的工作经验,公司招聘曾某并不仅仅在学历为主,更应当考虑在相关行业经验,曾某的工作。在登记表中登记的曾某员工不符合其实际的学术信息,虽然有不当行为,但不足以构成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定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法院该公司倡导者认为不予受理小 百 姓 网。曾某为企业提供实际工作中,该公司没有支付曾某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因此该公司应支付工资上面曾某已按照15000元的月薪标准,占51,918.94元后。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想法,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主张通过时,该公司的无效劳动合同,曾某学历造假,但没有提供足够的依据来证明曾某的基础上确定其在工作资格,并为公司的就职工资标准的水平,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进入曾某为大学本科学历岗位要求,而这也曾某不被接受。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向登记表不匹配其实际的学术信息注册曾某的员工,虽然有不当行为,但不足以构成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并无不当。公司倡导劳动合同不是缺乏足够的基础支持,法院不予受理正当理由。因此,公司应按照15000元曾某每月工资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不当处理,应予维持。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小.百.姓.网。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者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无效:(一)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人身危险的方式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无效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一岗位或者类似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欺诈,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的真谛,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可确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雇主索赔呢?

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以曾庆红学历造假为由,声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应提供证据证明曾庆红的就业岗位、工资水平和学历之间的关联性,或提供类似的证据,如“无这样的教育背景,他不能胜任这个职位”。但结合本案,公司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岗位教育要求的必要性小+百+姓+网。二是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未经曾某认可,无法直接证明曾某在学历上有作弊行为;公司提交的员工登记表,虽然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足以认定为“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最后,法院不支持该公司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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